離婚案件雖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但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證據不好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 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 持。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尤為注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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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收集與保存方法
一、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種類及其總體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的陳述;
6、 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應該說,婚姻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但是,當事人對于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這是由于,當事人一般在離婚訴訟之 前,對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馬上面臨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或咨詢相關律師或有經驗的朋友。并且,當事人在對于法律條文的 理解上,往往是斷章取義,只記得對自己有利的那一個條款,而忽視了上下文的相關聯系,理解片面。另外一個特點,是受社會各種流傳的錯誤說法的影響,做了很 多無用功。比如,社會上流傳著“誰先起訴誰吃虧”、“帶孩子財產會多分”、“如果對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會判離”、“只要找出對方有第三者的 證據,一定能得到賠償”等瑕疵觀點,使得自己在取證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錢、辦冤枉事”的現象普遍存在。比如:
(一)當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錢精力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為。
在離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在我們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 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往往耗盡心機去調取另一方有過錯的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出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 保全工作。因此,我們認為,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 大可不必的。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非常難以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 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當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但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提起賠償依據不足。而無過錯方多分, 一般在法院判決書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的問題,在財產分割上,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后,應特別注重共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應該講,每個人都不愿意打官司,不論原告還是被告。而“法庭上見”,幾乎全都是對于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后果。因此,作為原告,在起訴前,一定要 注意做好訴前準備工作。因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院當然 不會主動告之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 ,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 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的;股票資金對賬單是需要法院開具調查令再由委托律師收集的。甚至現在有的單位,調查其員工的工資 情況,也要法院出具調查令。在上海,如果查詢房地產資料的內檔,往往也被告之要求法院調查收集。此外的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均需法院委 托,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有二個“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煩。法院法官的任務是審案,審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對一個簡單的案件,一般法官都會 喜歡處理。而對一個相對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律師一次次出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一次次去取證的情況下,有的法官會顯得不耐煩。這時,對于當事人來講,如果你 的權利尚未喪失,就不要看法官臉色作決定,因為法官只給你打一次交道,而判決結果確要影響你的一生。對于律師來講就不同。有的律師往往會看法官的臉色,因 為律師還有下一次和法官打交道的機會,他給法官“面子”,法官下一次就可能給律師“面子”,但實質傷害了委托人即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作為委托人,在選擇 律師時,一定要選擇一個敢于堅持原則,把維護當事人權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師,哪怕費用高一些,但確有更好的后繼保障。
(三)關于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在離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其中又包括兩種:
其一:真心愛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為了得到房產或更多的財產,以孩子為籌碼。
作為律師,我們不考慮你是出于何種原因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我們只考慮如何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由于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 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