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證明的事實;
2、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3、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