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謂證據保全,是指遇到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㈠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㈡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起訴的同時或者起訴之后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保全證據的理由;②申請保全的證據的名稱、所在地等;③該證據能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需要保全證據的,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采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這是公證機關的一項業務。
關于證據保全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要根據證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對書證,要盡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像、繪圖、復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現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采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蓋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準而銷毀;對年邁、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證人,或者即將出國的證人,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取證。凡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黃色書刊、淫穢圖片等證據,都應當設有專人保管,以免向外流傳,造成失密或不良影響。
總之,對證據的保全,要做到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證據的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其證明效力。保存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