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消息目前還不能進行公證。這給證據的保全審查也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也期待著立法者在這方面能夠加大立法力度。 介于以上說的或其他原因。
手機通話清單是否能作為
手機通話清單是否能作為法院證據 -
已經成為了一個共識的問題,找私家偵探公司 查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通話清單查詢的意義不只在于調查發現個人信息,而且在很多的情況下還希望能作為法院所采納的證據使用,就此:分析對這種證據的幾點思考。
并通過短信運營商的信號網絡進行傳輸的數字化傳輸方式。現代社會科技迅速發展,手機短信是以手機為載體的文字、符號、圖形。這個信息時代,短信在人們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由短信所引發的社會、法律問題也日益突出。因此,筆者認為,作為法學專業學生,有必要從專業角度進一步思考手機短信。
一、手機短信可否作為證據
指依法定順序收集并審查核定,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依照我國的學理和法律規定,激進證據的采用規范通常可歸納為客觀性規范、關聯性規范與合法性規范。手機短信其作為證據時的可采性判斷時仍應遵循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規范。
指證據事實必需是隨同著案件的發生 ,1 .手機短信的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事實。盡管有人基于手機信息的可修改可刪除性,對它客觀性提出了質疑,但是筆者認為,手機短信用戶將自己的思想意思用文字圖形等方式表達進去并轉化為數字信號,并通過通信公司的網絡傳送到對方的手機。那么,對方手機上顯示出的內容自身就是直觀現實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當然包括修改)客觀事實。
指證據必需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2 .手機短信的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并因此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手機號碼即代表它用戶。由于短信的收發只能在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中進行,也就是說在特定的兩個手機用戶間進行。如果手機用戶間的收發短信的行為與案件的事實有關,就具有其關聯性。
也叫證據的許可性。指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3 手機短信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順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聲查認定。手機短信的合法性規范通常也符合激進證據的規范,即主體合法、形式合法與程序合法。只要短信證據的提供、收集和保全等順序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具有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電子簽名,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標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貯存的信息。該法為手機短信成為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
認為,綜上所述。手機短信的書寫和傳達是一種表意行為,手機短信是一種用書面方式實施法律行為的特定的法律方式,完全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
手機短信屬何種證據 二。
認為應該屬于書證范疇。所謂書證: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具體有兩點理由: 1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表達的思想或記載的內容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書面資料。手機短信也是以其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來反映案件情況的 2 從立法上看,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的陳說; 6 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沒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十一條已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示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手機短信的保全問題
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所謂證據保全。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與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行為。
所以對手機短信的保全很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于手機短信的易滅失性。可以采取勘驗及制作筆錄的方法,將短信息的內容固定下來。對文字短信,可以制作筆錄;對彩信,可以進行拍照或與電腦聯機打印。保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注明短信發送和接收的手機號碼及接收發送的時間。第二、必要時,應責令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短信清單佐證。第三、對于其內容真實性有異議的并一時無法確認其真偽的可在制作完筆錄資料后,置留下其手機 SIM 卡作為公證資料的一部分。
四、對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審查
審查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 一般來說。
但對收發人有異議。 對內容無異議。
或不供認該手機號碼歸其所有等。對于前者,如手機所有人將手機借給他人或被盜竊后由他人發送的短信。可以借助其他證據來對抗之,先推定其他事實。對于后者,則需要借助其他證據如證人證人證言來對抗之。另外,據我解,現在通信公司對于手機 SIM 卡,并不是完全實行實名制,大街上,小販叫賣黑卡的身影隨處可見。
但對內容有異議。 五、對收發人沒有異議。
某些手機具有這樣的功能:能修改編輯收件箱里的信息,事實上。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
也就是說 SIM 卡來收發信息,但更為嚴重的由于手機短信的信號、接收信息的功能都在手機 SIM 卡中。手機只是起著媒介、載體的作用。收件人完全可以在可編輯的并且修改后無痕跡的手機中對收來的短信進行修改,而后再裝入不具有此項功能的手機中,這樣仍然很難認定其短信的真偽。審查時候應特別注意。必要的時候還要求助于通信公司,或者交由專業人士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