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離婚調解?
離婚調解,指以協助當事人正確處理離婚糾紛為宗旨而進行的調解,就調解的內容而言,可分為調和和調離,在實務中,一般都以調和為側重點,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2、離婚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嗎?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3、離婚調解有什么作用?
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離異已經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的事,他必然關系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進行了判定,但由于雙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審中互相指責,有的在判決后互相刁難,有的長期躲避執行并拒付撫養費,有的則設置障礙阻止對方探視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對方形象,破壞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于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三是協議便于履行,由于調解是出于自愿,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