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來行使了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屬于無效的合同。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應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來行使了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屬于無效的合同。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是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應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