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在蘇州有套房產想要出手,于是她在市里找了一家中介公司掛牌找買家。可因為房子是她結婚以后買的,中介表示想賣得要她丈夫也簽字同意才行。趙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好但沒有離婚,平時也都是各過各的。這房子也是她自己的投資,想到賣房不僅要丈夫出面,可能錢還要被丈夫拿去一半,她心有不甘,因此打起了“離婚”主意。
找丈夫離婚顯然不現實,于是,趙女士從網上找了份離婚判決書,稍作修改打印了一份,又找了街上小廣告去刻了個法院公章蓋上,一份山寨判決書便出爐了。那邊,中介公司很快找到了買家,一切手續辦理妥當,就等雙方將房產過戶了。然而在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一眼就看出來這份判決書有問題,一核實果然是假的。趙女士偷雞不成蝕把米,最終因為偽造文書和公章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房產交易也就這么黃了。
房子沒賣成,趙女士想要回4000元中介費。但中介公司不干了,他們認為中介工作已經完成了,雙方合同也簽了,因為過戶問題最終導致交易不成功,不是中介的責任。最終趙女士一紙訴狀告到了法庭。姑蘇法院民五庭法官介紹,如今房屋買賣中因為中介合同導致的糾紛居高不下。房屋沒賣成,中介費應不應該退,雙方基本各執一詞。對房主來說,房子賣成了還好,中介費可以轉嫁到買家身上。一旦房子沒賣成中介費都得自己掏,多來幾次肯定吃不消。那么中介費能不能退呢?本案中雖然最終交易沒能完成,但其原因在于趙女士偽造手續,而中介公司已經完成了所有服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過錯責任在趙女士一方。在中介公司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他們投入人力物力提供服務,理應收取相應的費用,因此趙女士的要求法院難以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