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了免除或者限制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在運用該規定時,滬律網提醒要注意兩點:
1、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為一般過失而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2、必須是免除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條款為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必須是僅限于財產損失這一種,如果是免除人身傷害的條款是無效的,只要是免除對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據該第一項的規定都應當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