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登記,領取離婚證;通過訴訟方式在法院辦理,法院發放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
“法院調解或判決生效后,就代表雙方已經離婚,無需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證。”興慶區婚姻登記處主任李英介紹,生效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與離婚證有同等效力。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個別工作人員對此不了解,要求當事人“補辦”離婚證,給當事人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也給婚姻登記機關造成了一定的困擾。
另外,由于過去許多證件系手工填寫,個別當事人的結婚證或離婚證與現在持有的身份證或戶口簿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在辦理銀行業務等手續時遇到麻煩,便來到婚姻登記處,要求涂改信息。對此,李英說,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有關規定,婚姻信息是不能涂改的。當事人可書面說明個人信息不一致的原因,并按照真實信息重新辦理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