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財產的證據
(1)涉及不動產的證據。在我國,不動產主要是指住房。由于我國實行的是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并存的二元經濟模式,所以住房的管理制度也就有些不同。一般來說,城市住房大部分屬于商品房,這些商品房都必須經過相應的產權登記,有權機關才會發給產權人房屋所有權證書。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有自己共有的商品房的話,在起訴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而對于農村的住房,由于絕大部分屬于自建房,而且農村的房屋登記制度也不完備,所以房屋一般沒有所有權證書。但是農村建房涉及宅基地的審批問題,一般在建設房屋的時候會有宅基地使用證,而我國實行“地隨房走”,所以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宅基地使用證來證明相應的房屋產權歸屬。
(2)涉及動產的證據。離婚的時候,如果要求法院分割汽車、冰箱、電視等動產的話,一般來說,由于這些動產都直接歸雙方使用。一般都屬于婚后財產,采用實物分割或變價補償等方式平均分割。
2、個人財產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提交證據來證明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結婚后,都屬于一方所有。這個財產的性質不會因為結婚年代的長短而發生變化,除非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歸屬有了書面的重新約定。由于婚前財產范圍的確定一般是按照登記結婚的時間來確定的,登記結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登記結婚后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對于房產等不動產,由于我國普遍建立了登記制度,所以離婚時發生糾紛時,可以提交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證,以證明自己是婚前擁有了相關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對于首飾、電器等貴重的動產,可以提交購買這些物品時的發票,因為發票上是有購買日期的,所以根據發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確定購買的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從而判斷財產的歸屬。需要注意的是,在購買物品的時候,有的賣方給的不是發票而是收據,這種收據由于不是正規的票據,如果發生糾紛,而在庭審的過程當中,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該收據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采信收據,所以購買貴重物品時,要開立正規的發票。當然,如果沒有發票的話,是通過信用卡付賬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對賬單來證明財產的取得時間。
(2)醫療費、生活補助費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囑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于一方專用的證據。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了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建立而變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其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夠分割的。在這種情況下,相應財產取得的時間就很關鍵。所以,在離婚訴訟當中,一定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財產取得時間的證據,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離婚案件當中,由于涉及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判斷和分割問題,婚后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所以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財產取得時間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