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身份信息。
包括用以證明夫妻雙方的身份信息及夫妻關系的有關證據,主要指身份證、戶口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婚姻登記開具的證明等。
2、感情關系方面。
用以證明夫妻感情狀況、分居時間等方面的相關證據,包括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
3、共同財產部分。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價值、分割方案提供的相應證據,包括銀行存款憑證、不動產產權登記、購車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等證據。由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到對財產所有權的處分,在財產權屬的舉證方面要求較為嚴格。
4、共同債務部分。
用以證明債務的存在、形成、數額的相關證據,可能包括借據、欠據、轉賬憑證等。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對此種證據的舉證及認定同樣較為嚴格,不應僅憑夫妻自認或單純的借據認定債務的情況。
5、子女撫養方面。
用以證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或跟隨某方生活更為合適的證據,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醫學親子鑒定等。
6、損害賠償方面。
用以證明構成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過錯責任的證據,包括存在家暴、遺棄等過錯情節的證據。
7、其他婚姻訴訟證據。
根據個案不同,其他婚姻訴訟中還有可能涉及保證書、離婚協議、析產協議、給付彩禮憑證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