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熱播劇《離婚律師》中,女律師羅鸝通過色誘池海東并錄下池海東承認自己有婚外情的錄音證據,逆轉庭審形勢,使得池律師“凈身出戶”。那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此類錄音證據是否具有效力?法官是否會將此類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呢?
1、視聽資料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四項之規定,視聽資料屬于民事訴訟證據,即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據此,羅鸝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2、視聽資料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69條第三項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我們可以看出,視聽資料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取證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二是不能存有疑點且無其他證據佐證。
從劇情中可以看出,羅鸝提交的錄音材料是完整的,沒有經過任何編輯和改編,具有真實性。但其錄音時沒有經過池海東的同意,屬于偷錄行為,池海東可以從侵犯其隱私權的角度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提出抗辯,但庭審中池海東對該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以及有婚外情的事實予以自認,根據《若干規定》第72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因此,法院可以確認羅鸝提交錄音的證明力。此外,對于“色誘”這一手段,雖然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但有違律師職業倫理和執業規范。且如果被“色誘”一方因被誘騙而作出虛假陳述,則該證據將不具備證明效力。
《離婚律師》通過劇情表現了錄音證據的證明效力,但在訴訟實踐中,書面證據的效力要遠高于視聽資料,當事人在處理訴訟事宜時應盡量提交書面證據。在只能通過視聽資料舉證的情況下,一定要注意取證的方法并保存證據的原始載體,否則,可能會導致證據不被法院采納的后果。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劉鑫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