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意義上的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了誤解。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例如當事人把出租誤以為出賣了,這是與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是完全相反的。
2、對對方的當事人發生的重大誤解。例如把甲當事人誤以為是乙當事人而與之簽訂合同。特別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為基礎的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就完全屬于重大誤解的合同。
3、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4、標的物的質量的誤解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除此之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或者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發生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是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