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你應當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不能提供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α造、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α證的,則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薄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2、 曾經有過糾紛并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λ出示的證明。
3、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共同購置、婚后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ÿ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說明物品種類、原購價值、特征、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權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 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¼、居委會證明、法醫鑒定。
5、 子女的情況(具體說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已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居所地、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 家庭住房情況(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后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λ證明等)。
7、 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λ、住址等。
8、 有生理缺陷,提供法醫鑒定或醫院鑒定。患有精神病、癡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 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屬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需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誰或經我國認可的港、澳、臺地區律師誰方為有效。
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查證。申請書應包括查證內容、證據保管單λ、部門、證人的姓名、地址、單λ、通訊聯絡方法等詳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