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要盡量多的采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
采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采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采集現場證據
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
此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
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
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