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的證據作用
“婚外情”已成為上海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據我們婚姻律師網統計,目前由于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比率已占到整個離婚原因的6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基本成為無法維系夫妻關系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為,目前,已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導致自殺。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慮離婚時,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設法取得對方“不忠”、“有奸情”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種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后春筍應運而生。當事人抱著“捉奸取證”的心態,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來設法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對于離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賠償嗎?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持。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訴請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第二十三條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經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在“張建芬訴朱德揚離婚糾紛一案”中,完全貫徹了上海高院的這個精神,在此案中,駁回了被告主張原告有婚外性行為而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成為一個范例,并刊登在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