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 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軍人離婚時子女撫養與財產的處理應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一、軍人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通常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 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必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主要是指在軍人無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于被告時的勝訴權。
軍人的重大過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軍人的重大過錯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不一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兩種,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軍人離婚具體的法院管轄的規定。比如張某(男,現役軍人)與陳某(非軍人,女)結婚后夫妻經常鬧矛盾,不能生活在一起。陳某到法院起訴離婚,那么受理案件的法院是陳某住所地的法院。
三、 軍人離婚的程序
軍人離婚辦理的程序與普通公民辦理離婚的程序相同,但是軍人離婚又具備其自身的特性。軍人家庭的穩定,對于國家和人民有著非常的、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協議離婚的程序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于軍人離婚,總政治部于2001年 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此規定中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范。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于協議離婚的程序,我在本書的第二編中有具體的講述,在此不再重述。軍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依照本書中第二編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二)軍人訴訟離婚的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審理民事案件的一般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
1.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軍人離婚起訴的條件與普通民事離婚案件起訴的程序相同。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與被告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具體民事起訴狀的寫作見本書的第三編中的法律文書寫作部分。
(3)訴訟費用的交納與法院受理一般離婚案件訴訟費的交納數額相同。
2. 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 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3.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軍人離婚案件全國大部分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四、軍人離婚孩子的撫養問題
雖然是軍人離婚,但是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也應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本人在本書中寫了專門的章節,按照本書中關于孩子的撫養一章中的內容,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為撫養原則。依據《婚姻法》第36條及1993年 11月3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的撫養問題,確定孩子由男方或者女方撫養。
關于孩子的撫育費、撫育費的增加、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探視權的行使等等,均應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五、軍人離婚財產的處理
軍人離婚時有關財產問題的處理與社會上的當事人情況基本相符。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對于軍人在部隊期間發生的涉及因身體傷殘等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一般都視為個人所有;也就是說凡是具有特定性、專屬性,應將其歸入個人財產中。軍人的傷殘補助金、傷亡保險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這些帶有個人專屬性的款項,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對于軍人發放的復員費、自助擇業費等一次性計發費用,婚姻法解釋二中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的規定,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是小編對軍人離婚的條件、案件管轄、程序、子女撫養與財產問題的介紹,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又有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