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軍人離婚的條件如何界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下面是滬律網編輯介紹的“軍人離婚的條件如何界定?”的法律知識。
1.現役軍人的婚姻應予以特殊保護。
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別保護是由軍人的特殊地位決定的。人民軍隊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擔負著保衛祖國,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神圣職責。對于現役軍人的利益,應當予以特殊保護,以免渙散軍心,瓦解斗志。這種特殊保護是符合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是鞏固部隊、鞏固國防、提高部隊戰斗力的重要問題,是擁軍優屬的重要內容。堅持保護革命軍人的婚姻家庭符合革命軍人的利益,也符合現役軍人配偶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2.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內涵。
現役軍人的范圍是指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戰士(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的軍人以及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不屬于現役軍人的范圍。
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自己的配偶為軍人而自己為非軍人的一方,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一定是女方。凡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的離婚,不適用本條的特殊規定。
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一方向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3.離婚應征得軍人同意。
離婚應征得軍人同意是指人民法院在對夫妻的離婚糾紛加以調解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未經過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不得判決離婚。是對法定離婚理由適用上的一種限制。
人民法院處理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的離婚糾紛時,凡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一方又沒有什么重要原因而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配合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軍人的婚姻關系,服從國家整體利益,正確對待自己的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如果過錯一方在軍人,或者過錯主要在軍人一方,或者軍人一方雖無過錯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做調解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維持夫妻關系而應該離婚的,人民法院應通知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取得軍人同意,準予離婚。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在貫徹對現役軍人特殊保護原則的同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也要注意保護非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既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又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
4.例外規定。
法律在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權利的同時,也注重對非軍人的婚姻權利的保護。當現役軍人一方在重大過錯且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離婚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可以不必征得軍人的同意。現役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法行為或其他的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導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役軍人的以下情形,可以視為軍人有重大過錯:第一,現役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第二,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第四,現役軍人有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的。
但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應注意以下問題:
1.離婚需得軍人同意僅限于非軍人向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如果由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或雙方都是軍人的情況下,則適用普通法定離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既要注意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注意保護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3.由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提出離婚,一般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和好無效時,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出具證明,方可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向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
4.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有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壞軍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與軍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處理這類案件應該先制止破壞軍婚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然后再根據夫妻關系具體情況處理離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