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張女士與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離婚,雙方正在協商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
李某曾經當過幾年的志愿兵,轉業時發放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相關費用。張女士認為:該筆費用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放的,應為,理應雙方平分。
李某認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是部隊發給自己的必要生活費,應當作為其個人財產。
為此,張女士來到司法所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司法解答
豐臺區東高地司法所馬英悅: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到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規定所稱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計算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李某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方法為:費用總額除以(70歲-入伍時年齡)×夫妻婚姻存續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