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配偶離婚的限制條件
離婚是夫妻雙方以登記或訴訟方式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由于離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會問題,《婚姻法》對其程序、條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軍人離婚作出特別規定的,主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限定為非現役軍人)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現役軍人還有兩種:一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干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結合軍隊實際,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規范,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甘肅煒城律師事務所鞏宏律師建議,現役軍人的配偶通過協議途徑離婚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你的離婚態度一定要堅決,不能表現出半點遲疑,找到必要的理由;二是準備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調解;三是要開一個離婚介紹信。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不想離婚,你只能向其領導表態,在得到(感動)領導支持后,他們會幫你說服軍人方離婚的。部隊不是不讓離婚,只是在處理此類事情時很講程序,進行協調是必須的步驟,如果你能抓住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的證據就會方便多了(如果他有的話)。 如果是訴訟離婚,那你也需要準備接收部隊領導的思想協調,而且還必須拿到部隊政治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不然法院不能受理。最后說兩點:法律對軍婚的保護是歷史產物,具有其必然性,為的不是軍人個體,而是國家的安全和穩定;就感情而言,需要經營,需要付出和理解,還需要智慧,它是雙方努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