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的情況
首先,軍人離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非軍人對非文職干部的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
《民訴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非文職軍人”,是指文職干部以外的現役軍人,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警)官、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
這里的“住所地”,根據《意見》第4條規定,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第二種情況是非軍人對文職干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三種情況是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2款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根據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第四種情況是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