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而不需要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關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前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違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下的前三項行為之一的證據,證明軍人一方犯有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屬屢教不改,不可原諒的錯誤,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