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一輛轎車轉讓給外甥,妻子李某于是將丈夫、丈夫的外甥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決兩被告間的轉讓行為無效。
原告:丈夫轉讓共有財產
李某與丈夫王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2005年購買了一輛 “千里馬”轎車,包上牌約9萬元。2007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6月,李某因多年患疾病無法工作,王某長時間不支付家庭生活費,李某失去家庭經濟來源而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支付扶養費。法院判決王某每月支付李某300元扶養費。12月,王某第二次向法院訴訟離婚,至今還在審理中。
被告王×強是被告王某的外甥。李某稱,2007年7月,丈夫、外甥惡意串通取得夫妻共有財產,并過戶到外甥名下。王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是一種侵權行為。王×強明知財產屬于共有財產,且雙方正處于準備離婚的特殊時間,而處分人王某未取得李某同意下,屬于惡意取得財產,不論其是有償取得,均應返還相應財產。
法院:轉讓行為不構成善意
對此,王某及王×強均辯稱,將車輛轉讓給王×強是充抵借車款項,李某當時知道這件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底,李某夫妻倆購買車后,該車登記于丈夫王某名下。夫妻雙方對轎車屬共有財產無異議。
法院認為,本案中,在王某兩次提起離婚訴訟期間,先后兩次以抵債名義轉讓該車,受讓人均是王某的親屬,轉讓意圖讓人生疑。另外,王某又不能提供李某同意轉讓的任何證據。所以,法院認定王某是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同時,王×強也未能提供李某及王某向他借錢買車的任何證據,轉讓后,王×強居住在深圳,車輛長期在珠海由王某使用,與兩被告所稱車輛轉讓是由于王×強急需車輛開展業務相矛盾??梢?,兩被告間的轉讓行為不構成善意。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