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各國立法及有關國院條約的規定,一般認為,承認外國判決之條件應當是:
A.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各國對于離婚的管轄規定,前文已有詳述,但以何國法律來判斷原判決國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轄權,眾說不一,但絕大數國家均認為應以國內法作為判斷的標準。
B.判決已經生效。
C.訴訟程序公正。
D.判決必須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騙手段取得。
E.不存在"訴訟競合"。
F.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不違背內國公共秩序。
但各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具體做法又各有側重,下面舉例分而述之。
美國對于外國離婚判決之承認
美國法院著重審查外國判決是否與法院地公共秩序相抵觸。所謂外國判決僅于違反加州公共秩序時方不加以承認,也不外指外國法院對當事人婚姻身份顯然欠缺正當利益,或當事人有規避內國法律之企圖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