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性規(guī)定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申請承認。
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拘束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拘束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申請人應遞交的立案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申請理由及請求;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管轄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審理程序、審查依據(jù)及當事人應遞交的證明資料
A、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3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B、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C、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E、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B、D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F、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a、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b、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c、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d、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e、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f、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沒有F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F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G、裁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H、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I、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
J、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K、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
L、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M、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N、申請人的申請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準予撤回。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O、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7、對于來自國外的證據(jù)如何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xù),以用于國內的婚姻訴訟需要?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jù)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也就是說,該公證應是當事人在其本國的公證機關進行的,并由中國駐當?shù)氐氖诡I館進行認證的。而經過公證的文件拿到國內來,由于文字往往使用的不是中文,所以還要中國的翻譯公司進行翻譯,翻譯件要加蓋翻譯公司的公章,作為正式的中文譯本提交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