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中被告退席 法庭缺席判離婚
. 作者: 劉永剛 發布時間: 2010-09-06 10:12:04日前,家住房山區的農民崔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未經審判法官的準許,擅自離開法庭,從而承擔了敗訴的法律責任。
2010年8月,家住房山區的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崔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與崔女士離婚。張先生訴稱他和崔女士于2008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自己是初婚,崔女士是二婚,雙方認識不到半月就登記結婚了,但婚后一直沒有同居,后因家務瑣事崔女士與張先生的父親發生矛盾,致使感情破裂,2008年年底,張先生曾經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經過努力,二人一直未能和好,現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立案后,及時通知了崔女士并在法定期限內安排了開庭。開庭當日,張先生、崔女士來到法庭,隨著法槌落下,庭審準時進行。一開始,張先生和崔女士各自闡述著自己的理由,據理力爭,崔女士不同意離婚。豈料,當庭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時,崔女士突然起身,經法官多次勸阻,崔女士依然離開法庭,揚長而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崔女士的擅自離開并沒有影響法庭的審理,庭審繼續進行。
最終,法院綜合該案的全面因素,依法判決張先生、崔女士離婚,訴訟費用由崔女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