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某一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對該案擁有管轄權,對沒有管轄權的案件作出的判決,得不到承認和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作出判決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認定其沒有管轄權。根據該法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和作出判決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可以認定其有管轄權,但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的除外。如果我國與作出判決的法院所在國有國際條約的,應按照國際條約規定來確定。
2.判決是經公正訴訟程序作出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款規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我國不予承認。
3.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尚未生效的判決,其作出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判定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是不能得到承認和執行的。至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按照作出離婚判決的法院所在國法律來識別為妥。因為,該判決本身是外國判決,是根據該國的訴訟程序作出的,其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按該國的訴訟法來衡量是合乎邏輯的。
4.不存在“訴訟競合”。如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已經受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對該當事人作出的離婚判決已得到我國法院承認,則對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拒絕承認。
5.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睹袷略V訟法》第2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2條均對此做了規定,如外國法院離婚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有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拒絕承認和執行。
6.存在國際條約或互惠。我國與作出離婚判決的法院所在國存在共同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存在互惠關系,這是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前提,否則將不能得到承認和執行,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以互惠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