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關 婷,女,26歲,住上海市閘北區恒豐路XX弄3302室
被告:黃俊峰,男,27歲,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1999年自主戀愛,2000年3月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雙方關系尚好,近年來,由于雙方脾氣性格差異等原因,雙方間產生隔閡并多次爭執。2002年11月始,雙方開始同室分居,同年8月,原告委托我站賈明軍律師訴至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審理結果: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在代理律師及法院主審法院的努力下,促使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2003年12月5日,原、被告雙方在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以(2003)閘民一(民)初字第339X號民事調解書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與被告自愿離婚;
二、財產分析(略);
三、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被告對原告的感情應該說是深厚的,是代理人代理案件中,少見的確因感情尚未破裂而不同意離婚的案件之一。但因雙方婚后,在性格、處世觀念等方面無法磨合,因此,原告認為,與被告共同生活體會不到婚姻生活的溫暖及愛情的真諦。在原告決意離婚的情況下,代理人圍繞原告的意思表示制訂了庭審策略。開庭時,被告堅決表示反對離婚,但庭下,被告思想發生轉變,在領取判決書的當場表示愿意離婚,從而重新安排了開庭調解的時間,達成了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