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愛情、親情和財富分配糾纏在一起時,正如影視劇中表演的那樣,愛情和親情往往會變了味兒。人生不是戲劇,但當一個人的生命走到盡頭時,所謂的“錢沒花完”又使多少夫妻子女、兄弟姐妹陷入財產紛爭。
2003年, 張某﹙男﹚與李某﹙女﹚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兩人性格不合,經常為瑣事爭吵,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再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在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經法院一審審理,判決兩人離婚,其子歸李某撫養,并對兩人的一處房產、3萬元共同存款和2萬元的其他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就在判決書送達后的第4天,張某因駕駛機動車發生車禍死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對方應負全責。張某生前在保險公司投保了5000元的車損險和1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李某對張某進行了安葬,并支付了相關費用3200元。交通肇事方賠償了張某死亡賠償金15萬元,喪葬費3200元,共計15.32萬元。張某的父母認為,李某與張某已經離婚,與張家已無任何關系,要求繼承張某在離婚訴訟中分得的全部財產、死亡賠償金15萬元、車損險5000元和意外傷害保險金1萬元。李某深感不公,為此找了律師咨詢。律師告訴李某,離婚判決書還未生效,她與張某還系夫妻關系,因此李某的遺產應有她和兒子的一部分。張某父母與李某為遺產分配之事爭執不下,李某遂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繼承張某全部遺產的1/3;(2)繼承保險公司支付的車損險5000元和意外傷害保險金1萬元的1/3;(3)繼承張某死亡賠償金15萬元的1/3。
法院經審理認為:(1)張某與李某的離婚訴訟雖已經法院判決準許離婚,但在一審判決后15日上訴期內,張某因車禍的死亡導致了離婚訴訟的終止,離婚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張某與李某依然系夫妻關系,李某有資格作為張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張某的遺產。因此,李某、李某之子、張某的父母都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張某的遺產,各自繼承1/3的繼承份額。(2)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在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時指定其子為受益人,這1萬元的保險金不能作為遺產分配,應歸其子所有;車損險的保險金屬于財產險,應作為遺產來分配。(3)李某為張某辦理安葬事宜,3200元是實際支出的補償,應歸李某所有,不能算作遺產;但是死亡賠償金15萬元,應為遺產,為繼承人共同繼承。
律師解析:離婚判決未生效是關鍵
依據《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一審判決的生效期為15天。在當事人接到判決書15日內未提起上訴的,15日期滿后,此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的離婚訴訟雖已經法院判決準許離婚,但是在判決生效前,張某因車禍的死亡導致了離婚訴訟的終止,此離婚判決并未生效,他們之間還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和夫妻身份。因此,李某有資格作為張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張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