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7日,當看到山東青島市中級法院送達的二審判決書時,原告王江令的第一感覺是特別困惑(關于此案,本網(wǎng)2004年10月19日《法律生活》專刊“法律門診”欄目曾作專門報道和論證)。“我原先是想離婚,但后來不想離婚了,要求撤訴。但法院不準我撤訴要判決我離婚,這我沒轍,但判決書不應該說是準予我與被告離婚,因為我已經(jīng)不要求離婚了。要說準予離婚,那也只是說是準予被告與我離婚。”王江令日前向記者述說起自己的困惑。
據(jù)原告的代理律師介紹,2004年6月,在北京工作的王江令向山東平度市法院起訴要求與其妻子離婚。在訴訟過程中,由于兩個成年子女的勸說,王江令決定不再離婚,便向平度市法院申請撤訴,但被平度市法院駁回。平度市法院認為,被告在庭審中明確要求與原告離婚,并就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部分申請了財產(chǎn)保全,如允許原告撤訴,則不利于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同年10月9日,平度市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離婚,并就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了分割。其后,王江令向青島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糾正平度市法院不準其撤訴的違法做法。但是,2005年3月28日,青島市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對于王江令的這一困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婚姻法》教授楊大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這不僅是個判決書如何書寫的技術問題,而且還是一個法律問題。楊教授解釋說,從訴訟法原理和目前的司法文書格式上講,法院判決“準予原告……”即表明法院認可和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本案來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原則,既然原告要求撤回自己的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就應該允許其撤訴,可現(xiàn)在法院裁定不準其撤訴并判決離婚。由于離婚訴訟中不存在被告可以反請求與原告離婚,故不能判決準予被告與原告離婚,同樣,也不能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因為此時原告已經(jīng)沒有離婚的訴訟請求了。因此,楊教授認為,解決這一法律問題的辦法,就是首先允許原告撤訴,然后由被告另行起訴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準不準原告撤訴,其實不是法院的一個簡單的自由裁量問題,而是關系到離婚自由的一個法律問題和人權問題。”巫昌楨教授透過判決書該如何書寫這個技術問題看到了其中的深層問題。她告訴記者,雖然《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原告申請撤訴的要征得法院的同意,但這并不意味著同意撤訴與否是法院的絕對權力。相反,法院在行使這一權力時更多地要考慮其他實體法的規(guī)定。如本案,由于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離婚還是不離婚,公民個人感受最深,這不僅是他的私人權利,也是他的基本人權,法院應該給予尊重。在原告首先提出離婚訴訟,而后基于維持夫妻感情、有利于子女成長或者其他因素提出撤訴的情況下,只要訴爭的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法院應該準許撤訴。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