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賠償的條件和種類
離婚賠償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可以就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向對方提出民事賠償要求。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一方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賠償的種類主要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過錯方的行為(限于以上四種情形)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一方施暴行為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 (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精神賠償是指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精神上受到的傷害給予的賠償。根據最高法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賠償。
二、出軌是否能獲得離婚賠償
首先,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若一方出軌行為導致了無過錯方受到了人身傷害和其他物質損失時,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物質損害賠償請求;
其次,由于出軌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對無過錯方來說感情上是一種極大的傷害,因此無過錯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