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現在知道婚姻中的過錯必須要有證據,現在我想知道,怎樣才能構成證據?比如不回家,我丈夫知道我和外遇在一起,卻沒當面碰到,如果在法庭提出,讓我說出去了哪里了,算證據嗎?比如拿出我的話費清單,上面全是我和男友的通信記錄和短信,當然對法庭來說,只是某個號碼出現頻繁到了反常的地步,這樣算證據嗎?我現在想離婚,協議不成,起訴的話卻很害怕因為過錯要不到孩子,孩子今年九歲,請問我該怎么辦?
山西孫永成律師回復:
離婚時對于子女判歸那一方撫養的問題,法律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有一個原則: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你的孩子歸誰撫養要看孩子跟你有利于孩子成長還是跟你丈夫更利于孩子成長。至于說什么才叫“有利于”,應從經濟條件、工作性質、跟孩子相處的情況以至于爺奶或公婆與孩子相處的情況等方面來判定。另外,對于外遇一事,如果說沒有碰到,僅憑道聽途說不足為證,通話單不能做為證據,但短信如果涉及到感情方面的問題則有可能會做為證據。
山東王朝進律師回復:
就你講的情況來看他沒有證據證實你有外遇,除非你主動認可.因此他沒有證據證實你有過錯。
廣東蕭海燕律師回復:
一般來說,過錯的影響結果是少分財產和給予對方精神損害賠償,如果不是對孩子健康成長不利的話,不影響到孩子撫養。不回家的證據應當是他有你不在家里的證據,話費單也不能直接證明你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