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陳某于2012年10月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陳某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對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勸說下,我決定與陳某離婚。2013年4 月3日我與陳某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2014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某對我實施家庭暴力,使我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向陳某要求賠償我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離婚后要求賠償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包括: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如果你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你是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