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起訴離婚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否會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婚姻過錯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條款規定,在上述四種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規定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損害賠償權進行了限制,夫妻一方有過錯要求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有別于其他損害賠償的特殊要件是離婚,不起訴離婚或起訴離婚或雖起訴離婚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不能索賠,即使單獨起訴提出了該請求,人民法院不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