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或者直接給予貨幣補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但在適用“幫助所有權”時需要注意的是,以房屋所有權提供幫助只是手段之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幫助”形式,如是否具有提供幫助所有權的房源、結婚時間長短、是否撫養子女等,不能不區分任何情況,動輒判決“幫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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