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只有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的,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的,法院支持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由非婚同居關系。 同居 與 婚外情 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兩者在一定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個期限一般會被定義在三個月上,而婚外情可能發生在一小時內,并且在時間上、手段上、方式上與同居也是大相徑庭。
然一方有 婚外情 ,在考慮離婚時,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設法取得對方 不忠 、 有奸情 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種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后春筍應運而生。當事人抱著 捉奸取證 的心態,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來設法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對于離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費盡心機取得的 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捉到了 奸 ,一定能得到精神賠償嗎?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 捉奸在床 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持。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訴請的可能性是不大的。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的暫行意見》第二十三條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經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區人民法院在 張建芬訴朱德揚離婚糾紛一案 中,完全貫徹了高院的這個精神,在此案中,駁回了被告主張原告有婚外性行為而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成為一個范例,并刊登在2002年《法院案例精選》中。
為什么法院不支持追究過錯方婚外性行為、不履行 忠實 義務的賠償責任呢?因為法官在審判案件中,始終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繩,不允許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運用 自由心證 原則,利用自己的判斷和良知來審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條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范圍。因此,既使 捉奸在床 ,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