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續期間,夫妻之間吵架時傷害了對方,損害了夫妻一方某樣個人財產或一方監護不當,造成小孩死亡等,受害一方能否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出損害賠償。 對此,筆者的觀點是
在婚續期間,夫妻之間吵架時傷害了對方,損害了夫妻一方某樣個人財產或一方監護不當,造成小孩死亡等,受害一方能否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出損害賠償。
對此,筆者的觀點是,我國婚姻法將夫妻財產共同共有作為原則,夫妻約定作為例外,在財產未分割之前,所有財產屬一般屬雙方共同共有,這便使婚內賠償失去了經濟基礎,如判決在離婚后賠償,又讓判決置于一種不確定狀態之中,并會嚴重惡化夫妻之間的關系。
所以婚續期間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不能在婚續期間單獨提出。其應當在離婚時一并提出,訴訟時效從離婚訴訟之日起計算。當人身損害構成家庭暴力時,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又可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對損害一方實行雙重懲罰。
同理婚姻法第46條婚姻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也應從離婚之日起算。順便給立法者提個建議,婚姻法第46條應將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樣修改的原因:一是與我國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依據相呼應,即離婚是感情破裂導致的,而不是 下列情形 導致的;
二是現行立法給司法者造成誤解,會認為只有46條所指4種情形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才有權請求賠償,若是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就無權請求賠償,同時還會造成4種情形在離婚訴訟時處于持續狀態才可提出,若是幾年前或離婚時已改正就無須賠償;三是消除現行立法與最高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30條的沖突。
當然特殊情況也有,即夫妻一方受傷害,已掌控的夫妻財產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另一方又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支付醫療費用的,可以在婚內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