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精神損害賠償是救濟人身權利損害的一項重要方法,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也屬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本文從精神損害的概念、性質、功能、范圍出發,討論了離婚之精神
論文摘要:精神損害賠償是救濟人身權利損害的一項重要方法,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也屬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本文從精神損害的概念、性質、功能、范圍出發,討論了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理論上的可能性與實踐上的必要性,重點研究了離婚之損害的權利義務主體、賠償原則及適用范圍等問題。從而進一步論述了離婚精神損害的理論依據和建立離婚精神損害制度的意義。
關鍵詞:精神損害 離婚之精神損害 對策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離婚理由也越來越多樣化,酗酒、遺棄、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諧、彼此厭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差異都可以成為離婚理由。西方有學者根據不同的離婚理由和離婚目的將離婚區分為良性離婚和非良性離婚,但無論是良性離婚還是非良性離婚,只要給相對方造成損害,我們就應當考慮從制度上給予救濟。尤其在非良性離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過錯甚至是違法行為而導致破裂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從而,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就成為隨之而來的一個突出問題。但我國《婚姻法》卻未對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中也無相應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則更無從尋求救濟。雖我國法學界有學者曾提及我國應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問題,但對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專門研究的論文尚不多見,在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呼聲越來越高之際,筆者不揣淺陋,試就此問題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實際意義。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性質、功能、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無形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形式的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行為法的組成部分。在侵權行為法中,主要的組成部分分為歸責原則、責任構成、侵權形態等。精神損害賠償就是侵權民事責任中的一個具體形式,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之后,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確定之一性質有以下三點根據:
(1)精神損害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
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害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即以由侵權人向受害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救濟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權利。對于財產的損失用賠償方法救濟,是財產救濟手段,對于非財產的精神損害用賠償方法進行救濟,仍然是財產救濟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于填補損害。精神損失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害無法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平復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兩個條款均規定有 賠償損失 ,這里的賠償損失與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責任方式中的 賠償損失 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既然如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