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婚外情生下子女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案,心力交瘁的3方當事人再次站到法庭上。原告程剛因逾期起訴,訴訟主張未獲得支持。 原告程剛與被告方麗原
安徽省歙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婚外情生下子女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案,心力交瘁的3方當事人再次站到法庭上。原告程剛因逾期起訴,訴訟主張未獲得支持。
原告程剛與被告方麗原系夫妻。2002年,方麗生下一女孩小麗。2002年9月,程剛收到一封令他吃驚的匿名信:小麗不是他親生的女兒,而是方麗與另一男子程小軍所生。為解開疑團,程剛帶小麗去做了親子鑒定,證明程剛確實不是小麗的生物學父親。2003年3月,程剛與方麗到歙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對子女、財產問題進行了處理。方麗考慮到自己有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多分給程剛3萬余元。2004年,程剛向歙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程小軍與方麗共同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極不情愿見面的3個當事人在法庭尷尬地相見了。
程剛在訴狀中稱,程小軍與方麗發生不正當關系生下女孩小麗,一年多來,程剛誤將小麗當成自己親生孩子撫養,為此付出了各項費用1.4萬元,要求被告程小軍支付總費用的1/2即7000元,同時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
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方麗與程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被告程小軍同居生下女兒,程剛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撫養了非親生子女為此遭受的撫養費損失,應由兩被告共同承擔,程剛要求程小軍支付撫養總費用7000元,證據不足。但考慮程剛已事實撫養了小麗,故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關于程剛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對方麗的訴請已明顯超過法定保護期,對程小軍的訴請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賠償主體,與婚姻法相關解釋相悖,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程小軍給付程剛撫養費用1800元,同時駁回程剛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