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十幾年前我和妻子收養了一個女兒,并辦理了有關收養手續,期間我們對女兒盡了撫養教育義務。今年年初女兒突遇車禍身亡,肇事司機賠償10萬余元。該款由我們夫婦領取,
問:
十幾年前我和妻子收養了一個女兒,并辦理了有關收養手續,期間我們對女兒盡了撫養教育義務。今年年初女兒突遇車禍身亡,肇事司機賠償10萬余元。該款由我們夫婦領取,并在調解賠償書上簽字。但其生父母認為他們理應取得賠償金,由此發生糾紛。請問該案中,養父母與生父母誰有權繼承該賠償金?
答: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因其死亡而獲得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應當視為公民的合法遺產。因此,本案中女孩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給付的10萬多元賠償金就應視為女兒合法的遺產,由其法定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你們作為女兒的養父母,收養女兒后,盡了主要撫養教育義務,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先于養父母死亡,養父母有繼承養子女遺產的權利。因此,本案女兒的賠償金應由你和你的妻子繼承。
作者:李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