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與她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方訴請離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有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12月18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件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準
婚姻期間與她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方訴請離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有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12月18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件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準許原告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同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
198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87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6年雙方共同到深圳羅湖區打工。2001年被告獨自一個人帶了家里6萬多元錢到深圳寶安區開辦威龍電子廠一直到2004年上半年。2005年正月14日被告的手機突然響了幾次,但不敢接聽。后查明,從2001年開始,被告就與廠里的員工彭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兒兩女。此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06年10月13日,被告兄長(村委書記)出面協調,被告趁機借口去處理與彭某的關系再次騙去原告一萬多元,不料被告拿到錢以后又和彭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自此,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一審法院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及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之規定,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彭某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為違反了上述婚姻法的禁止性原則和倡導性原則,造成了與原告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結果,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依法予以準許。同時,被告不顧原告感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過錯行為極大損害了原告的心靈,原告依法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對其精神撫慰金訴求予以支持。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