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后雙方分手,陳娟認為虧大了“分手可以,請支付精神損失費”。張堅迫于無奈寫下欠條20萬元。后卻沒有歸還這筆“損失費”,終被同居女陳娟訴至法庭索款20萬元。鑒
同居10年后雙方分手,陳娟認為虧大了“分手可以,請支付精神損失費”。張堅迫于無奈寫下欠條20萬元。后卻沒有歸還這筆“損失費”,終被同居女陳娟訴至法庭索款20萬元。鑒于陳娟雖持借條,卻不能說明曾經交付該筆錢款的事實等原因,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陳娟和張堅戀愛同居多年,后由于性格沖突而關系日趨淡薄。陳娟稱,在2008年2月4日,兩人從外地回到上海準備結婚,但遭到張堅的拒絕。“你不同意結婚,就要把雙方的關系說說清楚。”對于陳娟的問話,張堅未置可否。于是,陳娟便稱雙方相處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這么多:“我還曾匯款30萬元到張堅的帳戶上?!庇捎陔p方僵持不下,陳娟便要求張堅支付多年來的精神損失費。張堅無語之中,同意寫個借條。當時找不到白紙,就隨手在一個香煙盒上寫了欠條:“今欠陳××精神20萬元正,2008年2月歸還”。寫畢,張堅想想不妥,便把“精神”兩字劃掉了。但是,直至今年年初,張堅仍沒有支付這20萬元的意思,于是,陳娟便將張堅訴至法庭,訴請本金和利息。
張堅辯稱,與陳娟同居了10年多。期間怎么可能向她借款。該欠條是在2008年分手后,陳娟要求補償她的精神損失費才寫的。但這是非法債務,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款的交付直接影響到民間借貸關系的生效。但在本案中,就雙方間的借貸關系,陳娟僅提供了張堅出具的欠條,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實。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