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二、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離婚時,生
一、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二、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因此,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在平等處分共同財產之后,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同時提出的經濟幫助也要從另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出發,而不是過高的、隨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