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一直呈增長趨勢,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有不少是因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新修改的《》確立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一直呈增長趨勢,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有不少是因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新修改的《》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對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相關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其中以下三個問題筆者認為應值得引起關注和重視:
違法行為的范圍問題。《婚姻法》第46條僅列舉了等四種違法行為,由于該條對違法行為范圍的規定偏窄,因此,對如因通奸、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由于無過錯一方在法律上無請求賠償的依據,使得婚姻法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難以充分實現。實際上,諸如配偶一方賣淫、嫖娼、吸毒、賭博以及長期與他人保持婚外戀但并不穩定地同居等行為給配偶他方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給家庭造成的危害,有時并不亞于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法定違法行為所帶來的痛苦和危害。如果這些行為不列入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行為,可能有違當初立法的初衷,也難以全面切實地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
協議離婚時夫妻間約定損害賠償的權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第2、3款的規定實際意味著婚姻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提出婚內損害賠償的權利。因為按照這一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前提必須是提起,獲得賠償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離婚事實的發生。但實際上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既可以通過訴訟進行,也可以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且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補償、撫慰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并對有過錯一方予以懲罰。既然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有時當事人又是出于這樣或那樣的考慮,為了盡快擺脫婚姻的痛苦而協議離婚的,因此應允許配偶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有約定損害賠償的權利。
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問題。按照《婚姻法》第46條規定,只有無過錯一方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才能成為請求權的主體。相應地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就只能是有過錯一方。但是《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該條中的無過錯方是指嚴格意義上的無過錯方還是相對意義上的無過錯方,并無明文規定。對這一問題,國外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國內學者們的意見也不盡一致。在審判實踐中,一方全無過錯雖有,但比較多見的是一方有過錯在先或過錯較大,另一方由于難以忍受或一時沖動也可能產生過錯。按照《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行為,在賣淫配偶一方或賭博配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配偶他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對此人們認為這樣很不公平,配偶他方也不服。筆者認為依照我國國情取相對說較為可行,因為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在處理時可考慮適用過錯相抵的原則,當然這就必須在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引入和建立過錯相抵制度,這樣才能相對合理地解決離婚損害賠償糾紛中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