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規定,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次解釋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
第46條規定,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次解釋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46條規定,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次解釋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
第46條規定,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次解釋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