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賴某于1983年相識,同年12月舉行婚禮結婚,但至今仍未辦理手續。婚后,雙方生育二子,大兒子(已成年)已大學畢業,小兒子王某某(1987年3月7日出生)還在某高校就
王某和賴某于1983年相識,同年12月舉行婚禮結婚,但至今仍未辦理手續。婚后,雙方生育二子,大兒子(已成年)已大學畢業,小兒子王某某(1987年3月7日出生)還在某高校就讀,明年畢業。2004年王某與另一女子肖某有不正當來往,并同居生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和賴某分居生活至今,且沒有添置任何共同財產。訴訟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賴某雖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屬事實婚姻。因王某的過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近二年之久,現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法院應予準許。但因此給賴某的精神造成了損害,王某應依法給予適當的賠償。未成年次子王某某還有一年的學業,需要的學費和生活費按1萬元計算為宜,應由其父母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