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姐訴稱,我與方先生于2004年相識,因他說單位要提升一批領導,其中一個條件是要有北京戶口或配偶有北京戶口。在他的哀求和欺騙下,我們辦理了。但我們并沒有感情
原告李小姐訴稱,我與方先生于2004年相識,因他說單位要提升一批領導,其中一個條件是要有北京戶口或配偶有北京戶口。在他的哀求和欺騙下,我們辦理了。但我們并沒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請求依法解除我們之間有名無實的痛苦婚姻。
被告方先生辯稱,我們是有感情的,李小姐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第三者,只要李小姐能回心轉(zhuǎn)意,我歡迎她回家。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小姐與方先生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雙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李小姐與他人,違背了夫妻間應當相互忠誠的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間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對此李小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受到譴責。方先生雖不同意離婚,但因雙方感情已破裂,已沒有必要再勉強維持雙方名存實亡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