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夜不歸宿妻子起訴離婚 6月2日,大連市金州區(qū)的陳女士來到金州區(qū)法院,一紙訴狀將丈夫胡先生告上了法庭。她在起訴狀中寫道:我與胡先生于1996年10月20日登記結婚?;楹?
丈夫夜不歸宿妻子起訴離婚
6月2日,大連市金州區(qū)的陳女士來到金州區(qū)法院,一紙訴狀將丈夫胡先生告上了法庭。她在起訴狀中寫道:我與胡先生于1996年10月20日登記結婚?;楹蟪跗?,我們感情尚可,生活十分美滿。可是,到了1999年2月,胡先生晚上經(jīng)常出去應酬,有時甚至夜不歸宿。我多次勸說,胡先生不但不聽,反而變本加厲。我實在忍受不了這種折磨,便與胡先生打了起來,胡先生一氣之下將家里的冰箱、彩電等都搬走了,從此一去不歸。我與胡先生有婚生子一個,生于2001年8月15日,自從孩子出生以來,他對我和孩子從來不聞不問,漠不關心。我無法與他共同生活了,故要求與其離婚。要求婚生子由我撫養(yǎng)、被告負擔撫養(yǎng)費,要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
在法庭上,被告胡先生辯駁說:我們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我同意與陳女士離婚。但需要說明的是,自1999年起我晚上不回家是因為工作需要值夜班。在我值夜班時,陳女士不守婦道,經(jīng)常夜不歸宿。我懷疑兒子不是我的親生子,故申請,如果鑒定結論證明兒子不是我親生,我不同意負擔撫養(yǎng)費,并且要求原告陳女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妻子確有過錯財產(chǎn)丈夫多分
8月,胡先生的親子鑒定終于有了結果。經(jīng)大連市公安局親子鑒定,其鑒定結論是:陳女士是胡某某的生物學母親,胡先生不是胡某某的生物學父親。鑒定結論一出,立即真相大白,陳女士有外遇并且與他人生子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那么,在陳女士有過錯的情況下,胡先生提出的不負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并要求陳女士給付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法院能否支持呢?/p>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因此應準予離婚。關于孩子胡某某的撫育,因原告是其生母,而被告不是其生父,所以胡某某應由原告撫育,被告不必負擔撫育費。關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不符合《》規(guī)定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乃姆N情形,所以法院對被告這一請求不予支持。但因原告有很大過錯,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chǎn)時應照顧被告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陳女士與被告胡先生離婚;原告陳女士之子胡某某由原告陳女士撫育;原、被告坐落于大連市金州區(qū)某小區(qū)的房屋(價值50000元)歸被告胡先生所有,被告胡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女士共同財產(chǎn)折價款10000元。
法官點評:妻子外遇生子,這是對丈夫最大的精神傷害,但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為什么沒有支持呢?這是因本案的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