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離婚賠償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離婚賠償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符合上述規定的,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