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⑶實施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
⑷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
⑸另一方無過錯,即沒有上述行為,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損害賠償;
⑹當事人必須前起訴離婚才能依法捉出損害賠償請求;
⑺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
這一規定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義。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